1 月 9 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廖某宇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廖某宇案的判后答疑:
一、被告人廖某宇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答:认定廖某宇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 其他危险方法 " 两个方面把握。
其一,廖某宇案发前曾驾驶肇事车辆从广州经南昌至景德镇,曾有意向朋友展示肇事车辆加速性能,知晓车辆加速性能突出;其在景德镇学习生活多年,知晓昌江大道属于城市主干道且有限速规定,案发时又正值节假日晚高峰,应当认识到在人流车流密集的城市主干道上严重超速行驶的重大危险。廖某宇超速行驶后不顾同乘人员劝阻仍持续加速,在看见被害人后虽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但因车速极快,客观上已无法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自严重超速驾驶之时起,廖某宇主观上对公共安全即持不管不顾的放任心态,属于间接故意,而非过失心态。其后续采取的踩刹车、打方向、报警行为不影响其严重超速驾驶时主观心态的认定。
其二,廖某宇于节假日晚高峰在城市主干道严重超速驾驶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和现实危险,危险程度极高且无法有效控制,不特定社会公众对此难以预见和避免,并实际造成了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 其他危险方法 "。
综上,廖某宇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为什么认定被告人廖某宇的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
答:根据刑法规定,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后者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本案案发前,廖某宇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也不存在矛盾纠纷,主观上不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动机;案发时,廖某宇系因生活琐事与孙某某发生争执致心情烦躁而超速驾驶,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案发后,廖某宇及时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综合上述情节,应认定廖某宇的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
三、被告人廖某宇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答: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是自首。本案案发后,廖某宇及时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其被控制时亦未反抗和逃避,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其驾车持续超速行驶并撞死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廖某宇辩解其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四、为何对被告人廖某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答: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案中,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于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在限速 40km/h 的城市主干道上持续加速至 128.96km/h,其严重超速驾驶行为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廖某宇的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故根据廖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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