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题材手游《三国志·战略版》一审被判侵权,二审发回重审

亿通速配 正规配资 2025-09-19 1 0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雷火公司)诉广州简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简悦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了进展。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以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将案件发回广州互联网法院重审。

雷火公司此前认为简悦公司开发的《三国志战略版》游戏抄袭该公司开发的游戏《率土之滨》,要求简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023年5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简悦公司删除或修改《三国志战略版》在案涉79项游戏规则中利用的构成《率土之滨》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并修改这些规则相互联系和作用形成的游戏机制;赔偿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

一审:简悦公司因侵权被判赔偿5000万元

《率土之滨》和《三国志战略版》都是国内策略类手游市场的头部三国题材游戏。其中,《率土之滨》于2015年10月上线;《三国志战略版》于2019年9月上线。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率土之滨》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作为同类型游戏开发运营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简悦公司接触了《率土之滨》游戏。在各系统之间的耦合关系上,《三国志战略版》结构性使用了《率土之滨》的独创性表达。

一审法院还认为,虽然《三国志战略版》在每一个系统中都有与《率土之滨》不同的要素,系统的内在连接有一定的区别,各耦合系统亦存在差异之处,但是《三国志战略版》的各种不同设计,不能消解其对《率土之滨》基本表达的实质利用,且由于游戏规则与游戏的不可分离性,一审法院认定《三国志战略版》系对《率土之滨》的改编,简悦公司侵害了雷火公司对《率土之滨》享有的改编权。不过,简悦公司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系《三国志战略版》,并非《率土之滨》,因此,简悦公司并没有侵犯雷火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简悦公司侵害了雷火公司对《率土之滨》享有的改编权。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简悦公司应当删除或修改《三国志战略版》在案涉79项游戏规则中利用的构成《率土之滨》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并修改这些规则相互联系和作用形成的游戏机制。

此外,法院根据《率土之滨》的独创性及知名度,简悦公司的主观故意、侵权时长及获利,侵权内容对于《三国志战略版》游戏收入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简悦公司赔偿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

二审认定: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一审认定不当

一审判决后,简悦公司提出上诉。该公司认为,电子游戏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范畴,而不是“表达”,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法律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思想”。

简悦公司还对判赔金额质疑,认为前述不符合行业实际的定性,导致侵权比对方式出现错误,进而得出不科学的5000万元判赔金额,大大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金额法院酌定上限5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关于雷火公司著作权侵权的主张,该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本案中雷火公司主张构成作品的是以相关游戏规则和玩法设计为具体内容的《率土之滨》游戏,该部分内容本质上仍然属于思想、系统、操作方法之类,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的表达,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客体。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等规定,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权项项目、权利内容、权利归属主体、保护期限、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构成侵权的实质性相似认定标准等因素均有可能存在区别;由于适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的兜底条款“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认定构成新类型作品无异于创设赋予一种具有新类型客体的绝对权,故应当是一个涵盖上述因素的体系性考量及认定的过程。据此,一审判决在未充分考量并分别认定以上体系协调因素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率土之滨》游戏构成“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不当,该院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判定两款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仅应当审查雷火公司主张的100多项游戏规则、玩法设计在两个游戏中是否实质相似,还应当结合其在两个游戏中所占比例、在整体结构中的位置、地位、作用以及影响玩家选择的效果等方面予以体系审查,而非采取抽取片段、割裂整体的方式进行比对。

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且,由于一审判决对雷火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当雷火公司著作权侵权的主张不成立时,一审法院应当对雷火公司所主张的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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